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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 广州天河区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4-02-22 17:20:03 浏览次数: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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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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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致死是结果加重犯,即被害人因非法拘禁导致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有过失。行为人没有使用致死的,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死亡的,对于死亡结果是否评价为结果加重犯值得研究。本文将围绕因果关系和过失展开论述。

1.非法拘禁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认定非法拘禁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宜对死亡的类型进行归类分析。根据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区分,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行为人拘禁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二是被害人因非法拘禁诱发疾病死亡;三是被害人自杀而死;四是被害人为摆脱拘禁发生意外导致死亡。行为人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该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有过失,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自无需多言。需要多加分析的是其他三种类型。

首先,对于非法拘禁期间因身体疾病导致死亡的类型,例如被害人患有高血压或心脏病,因非法拘禁导致猝死,但此类型不应包括被害人患有重病即使未被非法拘禁亦会发生死亡后果的情形。此类非法拘禁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借鉴故意伤害致死中被害人患有疾病的情形。故意伤害诱发了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行为仍是致死的原因,符合故意伤害罪致死的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非法拘禁与被害人死亡亦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即使在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如果被告人没有减轻情节的,一般会通过层报高法的方式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对于非法拘禁导致发病死亡的,也应该注意罪责刑的相适应。二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重疾如高血压,非法拘禁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仍实施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既符合非法拘禁罪致死的结果加重犯,亦符合放任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应从一重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次,对于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自杀死亡的类型,此类型只包括被害人由于被非法拘禁造成自杀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死亡与被拘禁无关,如患有抑郁症而自杀的,则不在此列。此时被害人的死亡是因其自杀行为导致,似乎非法拘禁并非致死的原因,但事实上如果被害人没有被非法拘禁其就不会自杀,故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关联,问题在于事实上存有关联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应该注意区分非法拘禁的时间、情节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对于一般情节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仅作为非法拘禁罪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而非非法拘禁致死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对诽谤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但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造成被害人自杀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与诽谤造成被害人自杀并无本质的区别,两者均不能与被害人自杀建立起一般的因果关系,否则其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罪。诽谤致自杀死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如果非法拘禁致自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两者存在明显的失衡,此时不宜认定非法拘禁与被害人自杀有因果关系。此外,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亦属于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而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可见,即使强奸重罪引起的自杀,强奸与自杀亦未认定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因强奸是极其严重罪行,强奸与被害人自杀能够建立起一般因果关系,可认定自杀属于其他严重后果。同理,对于情节恶劣、严重的非法拘禁,如被害人被长时间拘禁,且持续遭受殴打、侮辱,导致被害人难以忍受而自杀,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三,对于被害人为了摆脱非法拘禁自救造成死亡的类型。面对行为人的非法拘禁,当被害人无法达到行为人的拘禁目的时,其无法预知行为人下一步的行动,其进行自救是出于人类自我保存的原始本能,故被害人为了摆脱非法拘禁趁机逃脱是可以预见的和正常的。当基本行为足以引起被害人的逃跑行为乃至被害人慌乱地选择极其危险的逃跑行为,就应当承认基本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逃跑行为产生支配性的影响。因此,此类型的非法拘禁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应注意的是被害人的逃跑不应包括极端轻率的情形,比如从高楼跳下试图逃跑,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正常人不会采取如此极端的行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合理性,如被害人遭受极端的侮辱、非法拘禁场所极其恶劣,导致被害人无法忍受,此时应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过失的认定

结果加重犯除了非法拘禁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外,还需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即行为人有非难可能性。非法拘禁行为包含有不止造成重伤、死亡的因素,轻同样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因捆绑过紧、长期拘禁、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还是轻微引发疾病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拘禁情节特别恶劣、长期拘禁导致被害人难以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均有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此外,被害人为摆脱非法拘禁而采取正常的出逃方式是可预见的,被害人在脱逃过程中不慎死亡的,行为人对此同样存有过失。故以上非法拘禁致死的情形,行为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同理,在仅有一般拘禁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无法亦不应预见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即被告人没有过失,故被害人虽然死亡,但行为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案被害人因欠债被非法拘禁,其间亦无法偿还债务,其逃跑属应当预见的范围。而其翻窗拘禁场所,亦非极端轻率之举,仅因不慎坠楼致死。其死亡因非法拘禁导致,且被告人对此有过失,故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鉴于其犯罪的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及取得谅解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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