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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盗窃 故意伤害 刑事案件 广州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4-02-22 17:52:26 浏览次数: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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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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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第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农村利用串门偷拿邻居屋内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三)以溜门入户的方式盗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四)扒窃少量财物,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五)其他虽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情节,但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归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二)偷拿亲属、同事、朋友财物,获得谅解的;

(三)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犯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夜间或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穿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教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流窜作案的;

(十)其他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

三、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第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依法可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四)其他适用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纠集无关人员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三)具有寻衅滋事性质的;

(四)具有聚众斗殴性质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故意伤害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刑事和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保证伤害案件赔偿到位。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事实,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意见。

四、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第十四条 对于初次聚众,非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或者赌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第十五条 亲戚、朋友、同事、邻里之间进行聚众,如果系偶然发起,且没有前科劣迹,获利1万元以下或者赌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第十六条 构成犯罪,又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或学校周边开设,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两年内曾因聚众或开设受过三次以上治安处罚,又实施聚众或开设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聚众或开设的;

(四)引诱、教唆、招揽、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的;

(五)组织、招引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六)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的;

(七)采用护赌或者以、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讨赌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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