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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可以认定自首吗 广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05 19:00:22 浏览次数:2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自首的认定,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律师接受委托开始辩护,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抓到案,其次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陈述了涉案的事实。只要不是被抓到案,只要陈述了涉案事实,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应当充分考虑自首情节的辩护。从到案的具体经过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综合案件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依据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询问、调查)的笔录、亲笔陈述(供词)和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其他证据,一般不需要律师更多的调查。而到案经过这一事实的证明,实务中大多是办案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出具一份《到案经过》,简要说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无逃跑、反抗、能否配合等,一般过于简单。有些办案人员甚至把案件来源和强制措施的采取作为《到案经过》的主要内容,到案的事实反而得不到证明。因此,在接受委托后次会见时,律师就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具体、详尽的到案经过,查阅案件材料中有无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到案经过》对到案经过的证明是否全面、具体、详尽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到案经过一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自动投案的事实缺乏证据的充分印证,律师应当及时调查或者申请办案人员调查相关证据,确保自动投案的情节及时得到认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一般不需要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但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却需要综合案件现有证据,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笔录就得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涉案事实供述的时间、讯问笔录的次数、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事实的次数、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等,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案件事实复杂、次数较多、发生时间较长,需要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回忆和梳理的案件,不能因为到案后在次或者前几次讯问笔录中没有供述或者供述不全面,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具体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千差万别,增加了自首认定的难度。律师在二审辩护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抓获到案和供述了主要事实而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自首的案件,应当将自首情节的审查、调查、证明和认定作为辩护的一个重点。
二审过程中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也是如此。有些量刑情节,比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限制责任能力、坦白、立功等情节,可能由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比较复杂,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还有些量刑情节,比如认罪、退赃、赔偿、立功、和解等,可以在二审因新的证据、事实得到认定。这些情节的出现和认定,属于增加的量刑情节,二审法院需要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这些新增的从宽量刑情节,辩护律师二审的辩护效果易于得到充分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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