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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案件

更新时间:2024-03-06 20:05:01 浏览次数: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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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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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中涉及多方涉案主体,比如笔者前一阵子刚在某法院开庭的一个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全责,另三方不负责任,但是我方作为被害人,起诉时候还是要将涉案当事人、车辆所有权人、保险公司当作被告,诉请共同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复核申请,但是我方当事人伤情比较严重,几经救治仍未痊愈,需要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司法鉴定。

为何无责还要被起诉?

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代表对受害人实际赔偿中免责。

为何无责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是因为为了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无责赔付”便是其中一种情形,指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但仍应当按照法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六条还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一旦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交强险也具备无责赔偿的特征,旨在保护弱者利益,及时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无责赔偿情形下,也不影响投保车辆第二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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