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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限制适用 广州缓刑案件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06 20:21:34 浏览次数:3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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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限制适用
《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及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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