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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是犯罪吗 广州越秀区抢夺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11 17:53:34 浏览次数:3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抢夺是不是犯罪
如果是用凶器进行抢夺的,应当认定为抢劫。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夺罪数额的认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三、犯罪发生的原因
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压抑——诱发”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级由某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与冲突就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亦即犯罪。具体说来,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
1.犯罪人自身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比如在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比在正常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更具倾向。
2.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心重,更易发生行为。
3.犯罪人自身的个性缺陷
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抑制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4.被害人的刺激作用
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但在犯罪中有些是由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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