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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法律法规汇总 广州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律师

更新时间:2024-03-29 18:18:02 浏览次数:6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13631306506:
常见情形
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人和被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的,应当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驾驶人故意、无证驾驶、醉酒等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个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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