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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离婚纠纷婚姻纠纷专业律师

更新时间:2024-04-10 10:39:29 浏览次数:54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陈家祠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州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任职于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多年婚姻家事/继承纠纷法律服务经验,面向广东地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离婚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开庭诉讼。欢迎咨询。
婚姻财产法律知识:
如何证明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已经拥有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还是无形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保持其独立性,不进行分割。但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或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了增值,可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证明财产的购置或形成时间在结婚之前是关键。这需要提供购买凭证、转账记录、产权登记等证据来明确财产的获取时间。
对于动产如珠宝、车辆等应保留购买时的记录、付款凭证等。于不动产,应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此外,资金来源的证明也很重要,如银行流水账单、借款合同等,以证明资金来源于个人而非婚后共同财产。
对于不动产,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确保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在结婚之前,并且产权人仅为一方。对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账户记录来证明持股时间和原始投资金额。
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会被分割的,除非夫妻之间有约定。离婚时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还有就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
《民法典》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条、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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