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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知识: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一是区分“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指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司法人员采信其中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此种证明标准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当事人在证据证明力上打破平衡,即便是49%与51%的区别,则可采信证明力更强的一方。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二是排除主观因素干扰。从上述司法解释中“确信待证事实”一词可以看出,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难免会受各类因素影响,如个人生活环境、工作氛围、社会经历等等,因此,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对其能否准确把握高度盖然性标准具有重大影响。《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要求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均须建立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判断,避免主观臆断。
三是坚持“规则法定”原则。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即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类民事诉讼规则必须是明确规定的、可操作的。司法人员应当在穷尽法律规定依据后再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 大限度减少“高度盖然性”标准衡量的事实及证据。
法律延伸:
法庭质证
证据质证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统筹考量。
1、质证考量因素之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诉讼证据 基本的特征;也即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的。庭审中,着重审核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原貌,有无篡改痕迹;是否系直接证据,而非传来证据;是否能从客观上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2、质证考量因素之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质证的关键部分。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要在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架构起逻辑关系的桥梁。
庭审中,关联性的审核:一方面,主要看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架构起逻辑的桥梁;另一方面,还要看客观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周延性,即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有无重叠或者交叉。
3、质证考量因素之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来源、搜集程序及表现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及法律要求。庭审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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