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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4-07-28 11:07:19 浏览次数:55次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承办了大量房地产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从业经验,能有效的把握证据,运用娴熟的谈判及庭审辩论技巧,为你扭转危局,争取利益,达到目的。
房产合同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解除权人应当如何使用?
答:(1)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解除合同?
答:(1)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异常变动,排除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消费者价值观变化等;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损失重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4)曾经向对方提出合同的变更而不成。提醒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法律延伸:
关于房产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1、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多少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 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民典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2、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房产法律服务范围:
1、商品房买卖纠纷 2、优先购买权纠纷
3、二手房买卖纠纷 4、违约金纠纷
5、购房定金纠纷 6、居间合同纠纷中介佣金纠纷
7、房产抵押权纠纷 8、婚姻恋爱同居房产分割
9、物业管理纠纷 10、共有房产分割、拆迁房及拆迁款分割
11、房屋装修纠纷 12、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
13、房屋买卖全程陪购 14、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
15、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 16、商业地产租赁纠纷
17、其他房产法律业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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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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