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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劳动仲裁专业律师劳动合同工资加班费赔偿金高胜诉率

更新时间:2024-08-30 11:45:38 浏览次数:32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昌岗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己任,擅长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高达百起,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具备丰富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验!
劳动合同争议法律知识:
一、员工主动离职
1、正常辞职
离职形式:员工提前一定时间(一般为 30 天,试用期内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无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
2、自动离职
离职形式:员工未履行辞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经济补偿:无经济补偿,且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离职形式:用人单位与员工经过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
离职形式: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无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
离职形式: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离职形式: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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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等纠纷;
4.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5.因社保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
6. 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
7. 竞业禁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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