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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劳动仲裁专业律师劳动合同工资加班费赔偿金高胜诉率

更新时间:2024-10-01 17:13:41 浏览次数:19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立多年,一直致力于为面临劳动纠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专业化的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一般不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只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结束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有要求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超过一年时效,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那么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法条链接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服务范围:
(1)工资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相关福利补贴纠纷、调岗调薪纠纷等。
(2)调岗争议。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调岗,调岗的条件和程序。
(3)劳动合同争议。如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何认定。
(5)违约金争议。如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服务期违约,离职违约,保密违约。
(6)经济补偿金争议。如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辞职与辞退、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异同。
(7)保密和竞业避止争议。如保密期限的设定,保密费问题,竞业避止的范围、条件、补偿。
(8)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除名争议。
(9)代理职业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赔偿纠纷;
(10)担任公司用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11)起草制定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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