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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广州专门遗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08-18 15:01:52 浏览次数:10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岗顶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法律知识:[案情简介]
楼大伯膝下无子,一直以来并未婚娶。2000年,他通过抚养登记收留了一名10岁孤儿,直到去年大伯去世,孩子长大成人,已经24岁。去年楼大伯出事后,楼大伯的亲哥哥赶来医院,支付了楼大伯所有的医疗费用,并在其住院期间与楼大伯养子共同照顾他直到去世。在处理好楼大伯的后事后,两人因楼大伯留下的财产发生了矛盾。
[案情简介]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楼大伯视养子为己出、相互关爱数十载的“父子”之情,也看到了其哥哥在楼大伯病症期间患难相助、悉心照顾的兄弟之情。令人遗憾的是,两方后竟在“钱”字上起了纠纷。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
由于楼大伯在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且生前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此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办理,即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继承。其中,根据法律规定,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有顺位继承人,则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所以,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便是养子是否为继承法中的“子女”?在继承法中,子女并非仅限于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均属于“子女”的范畴。同时,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养子应当列为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楼大伯的遗产。
那么,在本案中养子是否有权继承楼大伯的全部遗产呢?也即作为非法定继承人的楼大伯的哥哥是否有权利分得遗产呢?
结合具体案例,楼大伯重病后,其哥哥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且一直照顾楼大伯至去世。应当说,楼大伯的哥哥不仅提供了经济上供给、生活起居上的照料,更有对楼大伯精神上的慰藉,应当认定楼大伯的哥哥也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等相关规定,楼大伯的哥哥也有权利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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