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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子请律师陪购多少钱 番禺区二手房买卖律

更新时间:2016-08-19 18:55:09 浏览次数:162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大石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房
广州购买了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2007年,鲍某的房屋被拆迁,根据拆迁协议,鲍某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建筑面积62平方米,房款15万元。2009年,鲍某拿到房屋后,一个朋友介绍何某前来购买房屋。因当时家庭经济较为紧张,鲍某同意出售房屋,双方商定房屋价款为25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20元,余款5万元等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后结清。合同签订后,何某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2014年,鲍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2015年,鲍某与何某沟通称,从房产局工作人员处得知,该房是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五年之内不允许上市交易,所以与何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愿意返还何某已付房款并给予适当补偿,何某当即予以拒绝。鲍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2009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何某返还房屋。

法庭上,何某认为,鲍某看到房子涨价了就想要回房屋,自己是坚决不能同意的,双方应该遵守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售房合同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鲍某返还房屋。何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制定的国发(2007)24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鲍某将属于经济适用房的涉案房屋转让给何某,且双方签订案涉售房合同的时间正处于五年交易限制期内,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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