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嫁女儿入户未迁出,还能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和安置房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刘父和王母是一对结婚近50年的老夫妻,育有一子一女。1988年,刘父和自己的父母、妻子、子女一家六口共同申请建造了两上两下楼房一幢、灶间二间、猪棚二间。
1991年刘父子(刘父之子)娶妻,次年刘父子妻生育一子刘孙,刘父子妻、刘孙均居住在80年代建造的老宅内。1996年刘父女(刘父之女)出嫁,出嫁后一直随丈夫居住,但入户尚未从老宅迁出。
2010年,农村宅基地动迁,刘父一家人分得了3套安置房。在此之前,刘父的父母已先后辞世。因此,对分得的三套安置房屋,刘父一家做了这样的安排:一套归刘父子一家三口所有,现由刘父子、刘父子妻、刘孙实际居住; 另一套归刘父、王母夫妻与孙子刘孙所有,现由刘父、王母夫妻实际居住; 还有一套归刘父子、刘父子妻夫妻所有,现房屋空置。
眼见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刘父女心想自己“损失”的是百万元的利益。由于王母平日里与媳妇关系一般,女儿刘父女就想以此为突破口,设法做通母亲工作,从而分得部分房产。
在女儿的软磨硬泡下,王母与刘父女一道,以刘父、刘父子故意对母女俩隐瞒拆迁分配方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三套安置房屋已被登记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请求对三套房屋重新分配。
庭审中,刘父女和王母提出的分配方案是一套房归刘父和刘父子,一套房归王母和刘父女,一套房归刘父、王母夫妇和刘父子、刘父女兄妹共有。但是这一方案显然不能被固守着农村传统观念的刘父所接受,刘父始终认为,女儿出嫁从夫,家产应全部由儿子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家80年代的老宅是由刘父的父母、刘父、王母、刘父子、刘父女6人共同申请建造的。因此该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后,王母和刘父女均应享有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但在确定各申请建房人在安置房屋中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实现权利的表现形式时,应在充分考虑其建房贡献、实际居住等情况后综合确定。
本案中,刘父女在共同申请建房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常理,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需出资出力的家庭建房贡献有限;且其已出嫁多年,对被拆迁房屋的后续修缮、装潢等事项均由刘父子等实际居住人出资出力完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宅基地及安置房屋权利上,刘父女所享有的权利应少于刘父夫妇和刘父子。
此外,刘父子的妻子刘父子妻与其结婚已20余年,将入户迁入被拆迁房屋也已10余年,自结婚起即与丈夫、公婆共同居住于被拆迁房屋; 刘父子的儿子刘孙自出生起即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民,并与父母长辈共同居住于被拆迁房屋。因此尽管两人并非被拆迁房屋的申请建造人,但其在居住房屋被拆迁后亦应对安置房屋享有一定的居住等权利。
至于王母要求分割系争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父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关系良好并共同居住于同一安置房屋内,且对共同居住的安置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两人的共有基础并未丧失,亦不存在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终,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彼此确认的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安置协议确定的各项补偿款项及安置房屋差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等,判决维持3套房屋的原有权属状态,在此基础上刘父、王母和刘父子须向刘父女给付安置房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驳回王母和刘父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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