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图片与设计侵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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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图片作者身份并署名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书、报、刊出版物中使用的图片,不管是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除了时事图片只需注明出处,无需为作者署名,其他各类图片,即使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或者是法定许可使用的,都必须为作者署名;不署名就是侵权,就要赔礼道歉,有的还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时下,不少出版者使用图片不愿意为作者署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署名权是作者极其重要的人身权利,是表明作者创作了作品的重要证明和标志,不署名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引发侵权纠纷几乎是确定无疑的。如前提到的吕厚民诉北京同升和鞋店侵权案和张滨诉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不为作者署名。结果,无一例外地付出了侵权代价。
当然,《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做出了可以不给作者署名的规定,但那只限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限于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署名的两种情况。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出版物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出版物中的图片都应当是有作者署名的。不过,在实际的出版工作中,也有两种情况无法给作者署名,这应当做特殊处理:一是作者佚名的古代美术作品,或者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近、现代摄影照片,如果确实查不到作者,应注明作者佚名,以示编者的严谨。二是家庭或个人保存的老照片。这类照片里既有个人肖像也有集体肖像;这些肖像有的是照相馆照的,也有的是熟人或朋友给照的;而对于老干部、老党员或知识分子家庭,还有一部分在过去年代的战斗或工作中的照片。这些照片由于年代久远,加之当时也不讲什么著作权保护,摄影者是谁,记不得也无从查考了,现在因为写回忆录或出版传记等缘由而用到了书、刊里,此类照片属于是无法给作者署名的。应当由照片提供者出具材料证明作者佚名,并在书、刊里注明:“供图者:某某某”。
总之,不管图书,还是报刊,只要使用图片,必须标示作者姓名或者注明出处。既不署名又不注明出处的做法,肯定是不正确的,应当尽快纠正。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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