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经济合同仲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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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规则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确定了货物运输合同规则原则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严格责任原则。律师处理运用合同纠纷时,首先确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性、风险性不同,运输法对免责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承运人实行特别严格责任制,其免责范围十分狭小;而海商法对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责任制,其免责范围又相当宽松。所以各种方式的运输法对承运人免责规定不尽相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自己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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