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市高胜诉率房屋商铺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市高胜诉率房屋商铺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16-12-04 18:42:00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员村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是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业的律师品牌之一。团队成员均为房产法律执业律师,精通房地产业务法律事务,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湛的办案技巧结合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为广大市民和企业解决房产纠纷。
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法定生效条件责任

  尊重生效条件成就与否未定的效力状态,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是有法定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积极履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作为义务,能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成就,其行为违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客观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终不能生效,对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应按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但若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在客观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愿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只是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有所扩大和区别。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内容:房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别墅买卖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公房等买卖租赁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本律师团队对房产交易、中介违规、上下家毁约以及开发商楼盘销售陷阱与婚姻继承房产分割法律纠纷进行过大量研究和实践,在房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独特、思维敏捷及极高的胜诉率,获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02月22日
UID:111300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