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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赔偿纠纷广州市专业房产律师

更新时间:2016-12-13 10:33:52 浏览次数:121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琶洲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知名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本律师团队的专职业务,本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凭着过硬的法律功底,敬业负责的执业态度,极高的胜诉率,深得客户信任与喜爱。
定金与违约金法律知识:
《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的规定,笔者认选择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大收益为准。

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商定,所以当定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超过时就可以选择以倍返还定金;而如果违约金高于定金的2倍时,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较符合自身的利益。因此,对于赵某来讲,如果房款的30%高于定金2倍即4万元,他就应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请求对方承担责任更为有利。

但根据《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招志南律师:广州房产专家,广州知名律师,多次接受广东电视台采访,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总负责人。招志南律师及其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擅长代理房产纠纷案件,包括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合同纠纷以及离婚继承房产纠纷等。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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