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巢湖市中垾镇人,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两人摩擦不断,逐渐感情破裂,于2015年1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张某当时承诺的抚养费和补偿款一直未给。无奈之下,刘某来到中垾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抚养费为每月700元,张某于每年3月23日一次性支付全年抚养费8400元给刘某;张某给予刘某3万元补偿款,3年内支付完毕。
王律师注解: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因其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张某应当履行其关于抚养费和补偿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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