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A公司职工,月工资2000元,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9月4日下午,刘某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事发后,刘某就近到一家小医院接受,经诊断为右手前臂、腕关节,其费用890元由刘某本人垫付。10月17日,刘某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因伤势较轻,估计评不上伤残等级,刘某也就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来,刘某一直未上班,公司也未通知其上班。12月1日,刘某找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用890元,补发未上班期间的3个月工资6000元。公司认为刘某不够伤残等级,不能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刘某到小医院接受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要求,并且一点轻伤在家休息3个月不到公司上班,现要求发工资,于法无据。双方协商无果,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公司终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刘某两个月工资4000元及所有医疗费用。
王律师注解:《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刘某受伤后是否能够评上级别,只要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应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允许职工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既体现了人性化理念,又防止了延误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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