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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等产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的规定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此处规定的“一般共有”与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形成的共有有所区别。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也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所首席律师,邹强主任从事律师工作近25年,处理过大量的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在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领域,有着很深的实务经验,为很多身陷婚姻痛苦或同居关系纠纷中的男女排了忧解了难,维护了权益,赢得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专业为继承、收养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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