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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看守所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广州寻衅滋事罪律

更新时间:2020-08-26 11:35:27 浏览次数:174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每年代理刑事案件上百件,为无数当事人洗刷冤情,积累大量实战经验,与广州各大看守所、公、检、法等系统都保持密切联系,真心真情的为当事人争取大的利益!

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面对亲人犯罪被抓的事实后,往往以为犯罪就该判刑,法官会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判决,请律师没什么作用。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且不说,这样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在犯罪侦查阶段没有请律师,很可能导致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灭失,影响终的量刑结果。

案情回放:

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朱某随后报警,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某作出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人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害三人,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人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人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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