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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 遗产继承纠纷 荔湾法院离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26 11:35:27 浏览次数:137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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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詹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嫁给了比自己大29岁的上海老汉陈某,三人签署一份《承诺书》,约定“各方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

一年后,陈某去世,留下96万余元的遗产。詹某以侵犯继承权为由,将陈某的弟弟妹妹告上法院,要求归还陈某全部遗产。 该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除去陈某丧葬费用,陈某存款遗产25万余元归詹某继承;其余存款遗产60.8万余元由陈某弟妹4人继承。
江西女子离婚嫁上海老人,签“各不相干”承诺
据法院介绍,现年40岁的詹某是江西上饶人,在上海打工已有20多年。2013年9月23日,她与前夫王某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与年长她29岁的上海籍男子陈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
登记结婚前,陈某、詹某及其前夫王某曾签订一份《承诺书》,三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均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在承诺书中,詹某与陈某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用,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

在与詹某结婚前,退休多年的陈某独居上海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膝下无子女的他选择货币分房,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在距离他妹妹家不远的康定路某处租房居住。
据街坊邻居及医院护士、护工人员反映,在陈某弥留之际,都是其弟弟妹妹前来送饭送菜,未见詹某到过陈某病榻前。法院透露,久病卧床的陈某曾支开护工,亲手将与詹某签订的《承诺书》及银行存折交给了自己的弟弟妹妹们。

女子以妻子名义起诉,要求继承所有遗产,2014年10月6日,陈某因病在医院去世,留下遗产约96万元。且在死前未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

之后,詹某将陈某的弟弟妹妹告上法院,理由是他们不告诉她陈某的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而且,陈某没有子女,她作为配偶是顺序继承人,应由她继承全部遗产。她还认为,陈某的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陈某的遗产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予以归还上述钱款。

法庭上陈某的弟弟妹妹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某及前夫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承诺书上显示“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过问个人隐私”。

他们还表示,尽管詹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某与陈某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特别是在陈某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从未给予陈某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某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的之诉。
法院:詹某可继承25万余元
法院认为,尽管《承诺书》不是遗嘱,但詹某、王某与陈某约定的是生前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

鉴于詹某系死者陈某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利。但根据詹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前,詹某及前夫共同向陈某承诺,詹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之目的。
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还认为詹某婚后并未与陈某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某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均由其弟弟妹妹们在关心照顾。本案陈某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陈某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某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

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万余元由陈某的四弟妹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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