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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房产买卖纠纷广州专业房产律师服务

更新时间:2017-03-11 07:49:14 浏览次数:11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车陂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遵循“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专业化为核心,以“优质、、尽职、守信”为标准,坚定不移地为当事人利益而奋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只办理房产类案件。
法律知识: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1、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承担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小编认为,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举证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与合理调整
从审判实践上看,对违约金进行干预也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定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立法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从而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滋生道德风险。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法官在行使违约金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此双重性。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守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守约方损失的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当然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本律师团队房产纠纷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定金合同纠纷、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商铺买卖租赁纠纷、写字楼买卖租赁纠纷、公寓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所涉房产纠纷、物业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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