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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律师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05-09 11:17:05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http://www.la***/taiyuan。

  查封就是一种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则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则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措施,是指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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