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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律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17-06-02 10:36:45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http://www.la***/danyang,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由于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均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另外仲裁时效也具有特殊性,而所谓的特殊性,在这里是指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另外,仲裁时效制度也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一般情况下,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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