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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989年9月23日生)现已结婚。婚后有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婚后无共同存款,也无共同债务。被告王伟承认原告潘淑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情形,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
双方于198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1989年9月23日生一女,已满28周岁,现已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扶助。
夫妻来自不同的生活环境,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文化氛围和生活方式,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关键是双方应该互相适应、互相尊重、互相关怀、互相理解,才能加深夫妻感情,创建美好的家庭生活。
现原告虽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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