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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婚姻家庭顾问找律师 越秀离婚抚养权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3-02-23 16:56:02 浏览次数:146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某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某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某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某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某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与子女脱离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 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法院还可依抚养方当事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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