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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文冲离婚律师事务所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代理律师

更新时间:2020-08-26 11:45:46 浏览次数:189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到离婚生效或一方配偶死亡之时,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恋爱或订婚的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分居或者利害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综上所述,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特别提醒: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极其复杂,如有差池将会致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并且为了预防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全权为你解决相关纠纷;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不过务必要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是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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