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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文良,男,1949年10月12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晴隆县。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晴隆县看守所。
人民人检察院以晴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18日下午19时许,靳某到罗xx家问罗xx的儿子吃的东西(毒品)还有没有,罗xx便将从其子罗某衣服里搜得的一颗毒品零包以100元卖给靳某。
靳某从罗xx家出来后被晴隆县公安局干警发现,并将其从罗xx处购买的毒品零包扣押。
公安干警继而于当晚到罗xx家将罗xx抓获。
经称量,毒品嫌疑物净重0.07克,经鉴定,罗xx贩卖的毒品嫌疑物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决定对被告人罗xx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建议对被告人在管制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首席主任律师【邹强】执业24年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代理,申诉代理等法律服务。本团队集合了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众多高等法学院校的律师,以专业的法学知识,真诚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正处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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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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