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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资格,但买受人已购买并实际占有,法院能否因出卖人债务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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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韦律师温馨提示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即使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取得收益,因其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仍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亦不能对抗法院因执行出卖人债务对该财产查封的强制执行行为。
但买受人可以另行向出卖人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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