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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洪专诉被告卿承宽、谭明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洪专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邦平,被告卿承宽、谭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清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美才、吴长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洪专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邦平,被告卿承宽、谭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理中,被告卿承宽、谭明清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洪专诉称:2005年农历正月初八,经齐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出卖合同书》和《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告位于柏杨坝镇齐跃村2组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包括猪圈、厨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25000元转让给我。
我在签订合同时给被告支付了房屋转让款15000元。
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出具了《房屋出卖结账清单》,确认我已结清房款。
我在签订合同时即入住该房,至今长达10年有余,并对该房进行了修缮和装修。
被告至今为止,拒绝履行房屋登记过户义务,更未承担登记、过户的相关费用。
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卖合同书》、《房产转让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及时履行房产登记、过户义务,并承担登记、过户的一切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卿承宽、谭明清辩称:房屋买卖是事实,房屋出卖合同是2005年正月初八在齐跃村二组卿庆云家签订的,至今有十二年之久。
期间因经济纠纷未办理过户。
我们多次找原告要钱,原告一推再推,购房款至今未付清,且按照合同约定三年内付清,我们有权收回房屋,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合同三年的有效期已过,故不同意过户。
我们不承担诉讼费用,是他违约不是我们违约。
吴洪专出示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是他与原齐跃村村委会书记王某1伪造的,上面的字不是谭明清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第5条写的很清楚。
原告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和上入户都是在造假,我们要求追究原告造假的法律责任。
原告应赔偿我们的鉴定费。
被告卿承宽、谭明清反诉称:2005年正月初八,我们与被反诉人签订《房屋出卖合同》。
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反诉人先付定金15000元,下欠10000元在三年之内一次性付清,若三年之内付不清欠款,我们有权收回房屋及所有证件。
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反诉人交付了房屋及所有证件。
然而,被反诉人并未依约支付剩余房款,却以我们拒绝履行房屋登记过户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反诉人严重违反《房屋出卖合同》第五条约定,我们曾多次向被反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限期将拖欠的房款支付给我们,但是,被反诉人至今未支付所欠房款。
被反诉人在本诉中提及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及《房产转让协议书》系伪造的,我们从未向被反诉人出具该清单和协议书。
为此,现请求:1、判令解除《房屋出卖合同书》,退还房屋产权证件;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吴洪专针对卿承宽、谭明清的反诉辩称:反诉人所称的事实严重偏离客观事实,所述的《房屋出卖结账清单》及《房产转让协议书》并非伪造,被反诉人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予以反驳。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 定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因交房、过户、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问题而追究其违约责任纠纷、一房多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房产分割纠纷等等。
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请求是违约之诉,是否违约待质证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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