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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法院抚养权变更代理律师 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3-05-08 16:16:28 浏览次数:202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小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邹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但现邹先生认为女方未能依约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想要变更抚养权归男方所有。邹先生依法委托本律师作为本案抚养纠纷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邹先生了解案件,认为有变更抚养权的机会,但需补充对其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补强胜诉机会。
  终,在本律师和邹先生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邹先生所有,并有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该案胜诉后,本律师的尽责工作获得了邹先生及其家人的一致好评及感谢,孩子也有了更好生活的判决依据。

 原、被告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女方监护,女方每月支付人民币伍百元整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人民币伍百元整,儿子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位于xxx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归女方所有,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永远不得变卖该房做商业用途,如违反则自动放弃儿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并一次性付清小孩后期的抚养费和教育、医疗费用。

  但在离婚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对孩子的抚养监护义务,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么多年来都以在外经商为由,拒绝探望看护孩子。

不仅如此,还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产,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为了保障孩子居住和生活的房产,为了自己的利益,转手他人居住,损害孩子利益。

被告自私自利,对孩子的抚养、成长和生活保障极度不负责任,与孩子之间也没有感情,且长期在外,工作收入不稳定,居无定所,根本无法照料孩子,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物质保障,因此,若将孩子给被告抚养,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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