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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天河商铺租纠纷买卖合同律师

更新时间:2023-05-08 16:16:28 浏览次数:268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华南板块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不买房了怎么办? 在广州告开发商赢的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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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春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锦都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原告预购由被告开发的房屋,房屋预购总价562972.5元,原告须于合同签订当日预缴购房款168891.75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补交112594.5元,共计281486.25元。

同时约定若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可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并支付资金使用费。

被告至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仅退还原告30000元购房款后拒绝退还其他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金锦都公司答辩称,原告未按约定时间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不应当解除。

若法院认定应当退款,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退房申请、申请表,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向被告送达了该申请,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原告须在被告取得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办理后续付款或银行按揭手续的,视为放弃购房。

故该协议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且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且生效。

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作建房协议》的诉讼请求,根据“甲方若于2015年12月31日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乙方可以于2016年1月30日前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并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的约定,实际是赋予了原告在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主张退还已付购房款和相应资金使用费的合同权利。

虽然被告认为原告未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请,但根据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退还原告30000元购房款的行为,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向被告提出过退房申请。

从《合作建房协议》的合同目的即固定期限前达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并终实现原告获得商品房所有权以及该协议条款关于房号、价款、合同签订等预约预定的文意内容,只要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即可在2016年1月30日前依据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据此,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春与被告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

二、被告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春购房款251486.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7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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