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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商铺买卖合同咨询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收费

更新时间:2023-05-08 16:16:28 浏览次数:191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上下九地区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法院审理合作建房纠纷,需要原告提交哪些证据?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针对房产纠纷案件,我所拥有广州业内出色的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替客户解决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答:一、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2、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例事实的证据。

案例简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高价卖给他人,买方要求赔偿损失

2015年8月底,经邻居姜某介绍,王某、王某与张某就王某、王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XX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事宜达成一致。

王某同时代表王某与张某于同年9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购房价款为1,380,000元。后王某、王某根据张某要求先后向张某支付定金100,000元。张某则允许王某、王某部分家具放入涉案房屋内。然之后,据张某说因当时其在办理离婚手续,故张某迟迟未办理涉案房屋登记至张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从而导致本案交易一直无法进行。

但此后张某办妥产证却未告知王某、王某,反而持产证在中介公司高价挂牌交易。故王某、王某只能诉诸法院,提出诉请。鉴于诉讼期间,张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故王某、王某只能诉请要求解除,但相关赔偿张某应当支付。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差价。与买方并不存在购房事宜。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在24年执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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