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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咨询律师 广州二手房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3-05-08 16:16:28 浏览次数:214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石基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
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在24年执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中累积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凭良好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权利时,只能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之间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当事人有 选择权。

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一种对自己为有利的赔偿方式。比如,约定的违约金比起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来说较低时,守约方会要求违约方赔偿 损失的方式。

约定的违约金比起造成的损失过低时,守约方可以要求适当提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比起造成的损失要高时,守约方会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来赔偿。

但如果违约金比起实际损失过高时,违约方可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

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又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只能选择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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