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以及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因此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也都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http://www.la***/tjwuqing。
在签订合同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倘若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则出卖人需要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存在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则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倘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租赁权以及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买受人则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以及地点支付价款。。
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以及出卖人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武清区律师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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