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购房合同违约,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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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赔偿。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诸如本案中王富所主张的房价升值部分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其次,购房合同违约后,当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守约方完全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不必非要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一般以守约方解除合同为条件。
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房屋价格上涨,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解除合同,主张房屋升值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价格下跌,买受人违约,出卖人解除合同,主张房屋贬值损失。上述两种情况,房屋差价损失的计算规则是相同的,为了避免重复,本文仅以现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房屋价格上涨为例进行讨论。
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价格上涨,出卖人违约的,计算房屋涨价损失一般应以违约时作为计算房屋涨价损失的时间节点。若出卖人收受了买受人的购房款未及时返还的,以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为时间节点,且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若买受人主张继续履行,后发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时,则计算房屋涨价损失应参照买受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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