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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借款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广州专业经济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7-10-13 09:46:39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高度的责任感、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国内外个人或者企业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民商事律师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
网络聊天记录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1、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
  2、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我们的业务范围只限于合同纠纷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律服务、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抵押贷款纠纷、担保连带纠纷、公司企业顾问等民商事纠纷律师法律服务。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排忧解难,深受客户和业界好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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