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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律师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

更新时间:2017-10-13 11:05:21 浏览次数:8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是需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关系,这一关系往往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大部分人都是前者,劳动关系也成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http://www.la***/langfang。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往往都是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就业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会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劳动法就将就业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之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两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是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从而生产产品以及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则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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