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仓储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该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http://www.la***/shenzhen。
此外,由于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欺骗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同时也可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等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方资信情况均了解确切后,再决定是否签约。
需要注意的是,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以被代理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资格,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授权权限,并由委托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也均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和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深圳律师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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