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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仲裁律师法律服务

更新时间:2017-10-26 11:18:58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己任,专业代理的劳动工伤案件,每年高达数百起,为企业单位挽回损失,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具备丰富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验!

劳动仲裁法律知识:
公司炒掉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律师服务: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纠纷,因单位未缴社保所引发的劳动纠纷,(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工资加班费提成等纠纷,竞业禁止纠纷,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
1、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清理;
2、企业劳动用工法律文件(例如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等)的起草、审查、修改;
3、企业重组、并购、分立时员工安置方案的制订或审查;
4、企业裁员方案的制订或审查;
5、企业破产或清算程序中员工安置方案的制订或审查;
6、工会法律服务;
7、集体合同谈判法律服务;
8、工伤事故处理、赔偿谈判;
9、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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