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济宁律师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广州
[切换城市]

济宁律师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7-11-01 16:15:07 浏览次数:10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以及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http://www.la***/jining。

  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另外,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和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从而保持其清偿力。

  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除此之外,两者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也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受益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7年04月27日
UID:385963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