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给付的多少,依据当地的习惯和当事人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但是一般说来数额不在少数,对于彩礼的性质,有的观点认为属于赠与,有的观点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有的观点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http://www.la***/shenzhen。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那么就都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两者在赠与的对象和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一定的仪式,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
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即使双方有一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一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所以,一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另外,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赠与彩礼时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合法的。
因此,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结婚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劝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这时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与人必须与之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深圳律师彩礼是否应当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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