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而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生活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从而方便劳动关系的处理http://www.la***/wuhan。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不悖向,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的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倘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虽然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就可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也就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
此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
武汉律师试用期是否要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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