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
注: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3.第5项材料中,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由其上级部门收缴。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