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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予认定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8-10-22 10:09:34 浏览次数: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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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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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予认定的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简单的说就是: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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