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方面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将出台政策支持,把融资租赁行业
纳入到《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要设立融资租赁保税区,便于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示范效应;第三,要以
汽车行业作为广州融资租赁发展突破口,建设全国大的汽车租赁市场;第四,要推动南沙成为华南地区融资租赁中心,给予南沙区发展融资租赁业专项扶持政策,
使得南沙成为继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后的第三个融资租赁聚集地。业内人士认为,雄厚的实体经济基础、众多的服务领域、万亿元的存贷差、完善的配套设施和
良好的区位优势将有利于广州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