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1.申请必要性
1)合法合规重要凭证
2)行业准入必备前置
3)强劲运营实力体现
4)商业合作敲门砖
5)持续经营基本保障
6)享有政府红利的有力依据
2.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
3)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4)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5)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范围及相关业务发展报告。
3.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注:股东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股权结构图
●业务发展报告(技术方案、运营计划、业务发展、管理措施等材料)
●域名注册证书(有效期不低于半年)
4.有效期限
使用年限为3年有效期,3年后需要办理续期